觀光局訂「八仙條款」 危險活動要報准

發表於 2015/08/25 1,509 次點閱 0 人收藏 0 人給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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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仙塵爆暴露遊樂園舉辦活動的管理、賠償問題,觀光局昨天公告修正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》,未來遊樂園內舉辦屬高度危險因子的特定活動,必須在30天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備,並送觀光局備查,另外,對於遊樂園和需申請活動的保險理賠的最低金額也都提高至3200萬元。

新北市政府即日起也啟動「擴大法律諮詢照護計畫」,將會有50名律師分別至各醫院提供駐點服務,並協助傷者、家屬後續民事求償、刑事訴訟等流程。

觀光局表示,現行對遊樂園內舉辦的活動,都未要求需提出申請,但修法後只要是被列為具有高度危險因子的特定活動,不論是由遊樂園業者自行主辦,或僅是出租場地,都需由遊樂園業者提出相關的安全管理計畫,在30天前提出申請,並視計畫內容,與當地警政、消防、建築管理、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會同辦理。

觀光局指出,規則預計公告7天後生效,具有高度危險因子的特定活動將於年底前明訂,需要申請的活動和內容將包括天燈、煙火這類使用到明火,以及路跑活動等,考量各種活動性質與場地大小,將不會對人數設限;至於業者申請的安全管理計畫,則必需要附上臨時建物許可、保險證明、緊急事故應變、使用器材和人員動線和疏散等內容。

另外遊樂園業者需投保的金額,明年起也都全部調高,每一人傷亡從200萬元調至300萬元,單一事故傷亡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,單一事故財損維持200萬元,合計為3200萬元,全年度總保額也提高至6400萬元。


資料來源:中時電子報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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